第一条 中超体育场规模
(一)举行中超联赛的体育场应拥有30,000个以上的固定观众席位;
(二)如体育场达到本标准的其他要求,仅固定观众席位数量未达规定标准。而在其注册区域内,又确无其他体育场可以选择,在向中超委员会申报并获批准后,可使用有不少于20,000固定席位的体育场,但以3年为限。
第二条 体育场交通环境和设施
(一)体育场距民用机场的汽车行程应在2小时以内;
(二)体育场周边有便利的公共交通设施,以保障观众前往观看比赛;
(三)体育场外围有四个以上的宽敞通道,保障人员和车辆迅速疏散;
(四)体育场及周边有宽阔的便于疏散的停车场,并根据需要划分成不同的区域:
消防车、救护车、警车,必须停放在体育场内及便于调用的位置,并保障道路通畅;
球队、裁判员车辆,必须停放在安全便利的位置,并保障其不受干扰地抵离体育场;
联赛官员车辆,停放在其工作入口附近;
记者车辆,停放在记者入口附近;
电视转播车辆,停放在专门的便利位置;主席台首长车辆、贵宾席客人车辆,停放在主席台、贵宾席入口附近;
残疾人车辆,停放在残疾观众专席附近,轮椅可进入场内专席;
观众车辆,停放在体育场周边停车区域;
客队球迷车辆,必须单独停放在既安全又便于撤离的位置。